基本的两年规则
在加利福尼亚州,大多数人身伤害诉讼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。这涵盖了常见的案件类型:交通事故、跌倒受伤、犬咬伤、人身攻击索赔,以及大多数产品伤害案件。
「提起」指的是起诉状实际已在法院立案。不是发给保险公司,不是和律师讨论过,也不是和对方原则上达成过一致。是立案。
计时从何时开始
通常是受伤当天。复杂之处在于那些你当时无从合理得知的伤害——「发现规则」(discovery rule)会把起算日推迟到你发现,或理应发现,伤害本身及是否由他人行为导致这两点的那一天。
这一点对有毒物质接触、手术并发症以及某些产品责任案件最为重要。而对追尾这类事故几乎没什么影响,因为你当天就已经知道发生了什么。
起诉政府机构:六个月
这是让最多案件失败的陷阱。如果你要起诉的是某市、某县、学区、交通机构,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本身,你必须先在事发后六个月内提交一份行政索赔(administrative claim)。只有等这份索赔被驳回后,法院的起诉时限才开始适用。
一辆公交车、一个路面坑洞、一家公立医院、一次警察执法互动、在县属建筑内滑倒——所有这些情形,都会把你推入六个月的时限轨道,而人们常常要过了好几个月,才意识到被告其实是一个公共机构。
哪些情形会暂停计时
在洛杉矶县,有四种情形经常出现,值得记住它们的名字。
其他类型的索赔各有自己的时限
医疗事故、财产损失、合同、诽谤和不当致死,这些索赔的时限都与普通人身伤害不同——详见下表。
推算你自己的截止日期
在向任何人咨询之前,可以按以下这套简短实用的步骤,先大致缩小你自己的截止日期范围。
和解谈判不会延长截止日期
一位理赔员即便在截止日期前四个月还在「审核」你的索赔,也没有义务提醒你日期快到了。如果截止日期在你还在谈判时过去了,索赔通常就此失效,你手上的谈判筹码也随之消失。
| 起诉对象 | 第一步 | 截止日期 |
|---|---|---|
| 私人或企业 | 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| 受伤后2年内 |
| 洛杉矶市 | 向市书记官(City Clerk)提交行政索赔 | 受伤后6个月内 |
| 洛杉矶县 / 洛杉矶地铁局(LA Metro) | 向该机构提交行政索赔 | 受伤后6个月内 |
| 学区 | 向学区提交行政索赔 | 受伤后6个月内 |
|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 | 向州总务局(Dept. of General Services)提交索赔 | 受伤后6个月内 |
| 索赔类型 | 截止日期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
| 人身伤害(一般情况) | 2年 | 默认规则 |
| 医疗事故 | 发现之日起1年,或事发后最长3年 | 以较早者为准 |
| 仅财产损失 | 3年 | 例如车辆损坏但无人受伤 |
| 书面合同 | 4年 | |
| 口头合同 | 2年 | |
| 诽谤 | 1年 | |
| 不当致死 | 死亡之日起2年 | 而非受伤之日 |
受伤者当时未满18岁
两年的计时通常要等到本人年满18岁的生日才开始起算。
受伤者当时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
计时可以在丧失行为能力期间暂停——这一点高度依赖具体事实,被主张的次数远多于被法院认可的次数。
被告离开了加利福尼亚州
被告不在州内的这段时间,可以不计入计时期间。
伤害在当时无法被合理发现
即上文提到的「发现规则」。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它适用于你的情况——法院对此解释得很严格,「我当时不知道能起诉」并不属于「未能发现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