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要仅凭这个日期做决定
诉讼时效期限取决于本工具无法得知的具体事实:被告到底是谁、 索赔在法律上何时正式成立、是否有任何情形中止了计时。一旦算错, 案件可能永久终结。请把这个结果当作大致了解自身处境的参考, 然后向律师确认——如果日期已经临近,请立即联系律师。
参考对照表
| 索赔类型 | 时效期限 | 起算时间 |
|---|---|---|
| 人身伤害 | 2 年 | 受伤日期 |
| 不当致死 | 2 年 | 死亡日期 |
| 财产损失 | 3 年 | 损失发生日期 |
| 书面合同 | 4 年 | 违约日期 |
| 口头合同 | 2 年 | 违约日期 |
| 诽谤 | 1 年 | 发表日期 |
| 欺诈 | 3 年 | 发现事实的日期 |
| 医疗事故 | 自发现起 1 年,最长不超过 3 年 | 以先到期者为准 |
| 针对公共机构的索赔 | 6 个月 | 提起诉讼前须先提交的行政索赔 |
最常改变截止日期的三种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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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实际上是公共机构
公交车、路面坑洞、县立医院、学校、与警方的接触。很多人往往 在数月之后才意识到这一点,而此时六个月的行政索赔窗口可能 早已关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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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赔成立的时间与您所想的不同
「发现规则」可能会推迟时效起算时间——如果您在合理情况下 确实无法得知受伤或其成因。法院对此的解释非常严格, 「我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」并不属于「发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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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些情形中止了计时
未成年、丧失行为能力,或被告身处外州,都可能中止时效的 计算。每一种情形都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,被主张的次数 远多于被法院认可的次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