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hat changed
- 自我代理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接受电子送达。
- 与有律师代理当事人之间的送达不同,这种同意不能仅凭行为推定。
- 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之间的送达,仍适用一般性、范围更宽的同意规则。
规则要求什么
《加利福尼亚州法庭规则》2.251(c)(3)(B)条要求,只有在自我代理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,其他当事人才可以对其进行电子送达。这并非新近修订的条款——这一区别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——但许多律所的常规送达流程,至今仍未将其纳入考虑。
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之间的送达,其同意可以更宽泛地从行为中推定得出,不受这一区别的影响。
为何这一点比听起来更重要
送达瑕疵这件事毫不起眼,代价却很高昂。一份未经有效送达的文件,可能根本无法启动相应的时限计算,而几个月后才发现这一点,会让此前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工作全部作废。
风险主要在于那些默认采用电子送达的固定模板、且偶尔会面对自我代理对方当事人的律所——而这几乎涵盖了大多数从事诉讼业务的律所。
应当检查什么
检查你的送达模板是否区分了有律师代理和自我代理的接收方,以及你的开案流程中,是否在适用的情况下记录了同意是如何取得的。
Who this affects
- 需要向自我代理对方当事人送达文件的诉讼律所
- 自我代理当事人——应当被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电子送达
- 任何依据送达日期来计算截止期限的人士
Source & how to verify
《加利福尼亚州法庭规则》2.251条及其附带的咨询委员会说明。
在改变送达流程之前,请阅读规则原文,而非摘要说明——并核查当地法院规则是否附加了额外要求。请务必确认你所阅读的是规则的现行版本,因为法庭规则会不时被修订。